校园治安管理制度
校园治安管理制度
一、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,维护学校治安秩序,保障全校人员的合法权益,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生活和其它各项任务顺利完成,特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扰乱学校秩序,妨碍公共安全,侵犯公民人身权利,损坏公私财产,情节较轻尚不够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处罚的,适用本办法。外来人员适用本办法。
三、学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,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。
四、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分为下列二种
1、进行处分:根据情节轻重,属处分范畴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。
2、没收财产: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,应当没收的,予以没收。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,一律没收;应当还原主的,归还原主。
五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。
1、违反门卫制度不听劝阻的;
2、未经批准,在校内留宿外来人员的;
3、违反学校规定翻门越墙出入的;
4、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推销东西的;
5、私闯校园闲聊造成影响的;
6、干扰工作和生活秩序,不听劝告的;
7、扰乱教学场所、教学秩序的;
8、随意移动、覆盖破坏校内设施标记的;
9、不按规定报告登记的;
10、未经允许,随意占用校舍和学校场地的;
11、违反校内交通管理,超速开车,乱鸣笛、乱停乱放车辆的。
六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,记过或留职(校)察看处分。
1、小偷小摸或骗取他人少量财物的;
2、违反规定,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的;
3、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4、引起失火尚未造成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的;
5、故意损坏学校、他人财物或其它公用设施的。
七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情节严重者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职(校)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公职处分;触犯刑律的,送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1、打架斗殴,寻衅滋事,语言动作下流,传播淫秽物品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造成恶劣后果的;
3、违反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;
4、故意破坏消防和其它治安保卫及交通标志设施的;
5、造成火灾导致三百元以上公私财产损失的;
6、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。
八、处理对象是学生的,由班级提出意见,报各学部政教处审核,由学校审批、裁决施行。属教职工的,由学校班子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。
九、违反本办法,在规定时间内又不执行裁决的,或者受处理后再犯的,加重处罚,对举报或制止违法事件有功人员给予奖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