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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治安管理制度

来源:永远热爱下去 浏览:449次 时间:2023-08-12

校园治安管理制度

一、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,维护学校治安秩序,保障全校人员的合法权益,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生活和其它各项任务顺利完成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二、扰乱学校秩序,妨碍公共安全,侵犯公民人身权利,损坏公私财产,情节较轻尚不够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处罚的,适用本办法。外来人员适用本办法。

三、学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,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。

四、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分为下列二种

1、进行处分:根据情节轻重,属处分范畴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。

2、没收财产: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,应当没收的,予以没收。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,一律没收;应当还原主的,归还原主。

五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。

1、违反门卫制度不听劝阻的;

2、未经批准,在校内留宿外来人员的;

3、违反学校规定翻门越墙出入的;

4、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推销东西的;

5、私闯校园闲聊造成影响的;

6、干扰工作和生活秩序,不听劝告的;

7、扰乱教学场所、教学秩序的;

8、随意移动、覆盖破坏校内设施标记的;

9、不按规定报告登记的;

10、未经允许,随意占用校舍和学校场地的;

11、违反校内交通管理,超速开车,乱鸣笛、乱停乱放车辆的。

六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,记过或留职(校)察看处分。

1、小偷小摸或骗取他人少量财物的;

2、违反规定,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的;

3、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4、引起失火尚未造成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的;

5、故意损坏学校、他人财物或其它公用设施的。

七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情节严重者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职(校)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公职处分;触犯刑律的,送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1、打架斗殴,寻衅滋事,语言动作下流,传播淫秽物品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造成恶劣后果的;

3、违反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;

4、故意破坏消防和其它治安保卫及交通标志设施的;

5、造成火灾导致三百元以上公私财产损失的;

6、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。

八、处理对象是学生的,由班级提出意见,报各学部政教处审核,由学校审批、裁决施行。属教职工的,由学校班子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。

九、违反本办法,在规定时间内又不执行裁决的,或者受处理后再犯的,加重处罚,对举报或制止违法事件有功人员给予奖励。


关键词:治安 本办法 校园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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